国家林业局与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林业网 http://www.forestry.gov.cn/2017-01-20来源:资源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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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与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近期,国家林业局与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国土资源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0号)。《通知》明确了重点国有林区不动产登记的管辖,部署有序开展重点国有林区内建设用地划出试点,要求妥善处理重点林区有关权利冲突和涉林权属争议,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和资料移交工作。《通知》实现了重点林区不动产登记与林业管理的有序衔接,有利于维护重点林区的完整性和加强重点林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通知》要求重点国有林区所涉地方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抓好落实,发现错误及时纠正,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反映。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国土资源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0号)
          国土资源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国土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6号令,以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第63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中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有关要求,做好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不动产登记工作,实现统一登记与林业管理有序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点国有林区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意义
国有林区特别是重点国有林区,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森林资源培育战略基地,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规范开展重点国有林区不动产登记,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有利于建立归属明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推动重点国有林区改革;有利于释放发展空间,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建设。重点国有林区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林业管理部门、林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统筹兼顾,加强沟通、协同配合,按照生态为本、保护优先,先易后难、稳妥推进的原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切实规范重点国有林区不动产登记
    重点国有林区是指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国家重点森工企业的施业区,由国务院或原国家计委批准建立的国有林业局的经营范围组成,其间各类土地由国有林业局等林业单位经营管理、依法使用。重点国有林区内各类不动产应当依法依规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原林业部和国家林业局依法颁发的重点国有林区林权证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一)明确重点国有林区不动产登记的管辖范围。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经国有林业局等林业单位申请,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会同国家林业局依照《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等办理。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确认国有林地使用权,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中备注“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
    重点国有林区内经原林业部或国家林业局依法同意划出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登记申请,国土资源部不予受理,纳入地方属地登记,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尽快完成重点国有林区不动产首次登记。
    重点国有林区的林业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申请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经过国家批准的建局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2.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图、森林资源调查数据等有关涉林不动产的界址、面积、数量等材料;
    3.与毗邻单位的边界协议书或地块认定协议书等材料;
    4.其他必要材料。
    国土资源部受理登记申请后,按规定审核相关内容,必要时可会同国家林业局进行实地查看。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和不动产所在地指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实地查看和公告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三)依法开展重点国有林区不动产变更和转移登记。
   重点国有林区的林业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依法核发的林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2.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变动的审批文件;
    3.其他必要材料。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界址、范围、面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申请转移登记。国土资源部受理登记申请后,商请国家林业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林权变动审批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提出会办意见,必要时可以会同国家林业局进行实地查看,依法依规办理登记。
 (四)有序衔接重点国有林区与地方不动产登记工作。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籍调查,可以由林业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调查机构进行,不动产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国土资源部予以核实确认。所涉及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原则上在重点国有林区所在行政区域或主要所在行政区域地籍区(子区)划定成果基础上编制。
    国土资源部将国家林业局移交的重点国有林区原有登记资料电子数据与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共享。与重点国有林区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与重点国有林区履行指界程序。非林业单位申请重点国有林区内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登记的,应当与所在地林业单位达成认界协议。国土资源部完成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等登记结果告知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工作衔接,确保登记不重不漏。
    三、妥善处理重点国有林区涉及不动产登记的有关问题
    重点国有林区涉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应当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兼顾保护森林资源和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妥善解决。
  (一)有序开展重点国有林区内建设用地划出试点。
    为更好地发挥重点国有林区主体功能,厘清重点国有林区内林地和城镇建成区等建设用地的权属界线,依法维护有关林业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选择典型地区开展试点,探索将城镇建成区等建设用地从重点国有林区中划出,纳入地方属地登记。试点地区可以结合实际,区分颁发林权证时建设用地已经形成并在林权证范围内、颁发林权证后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新增建设用地、颁发林权证后建设占用林地但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等不同情况,分类研究、深入探索,提出划出标准和具体办法,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试点地区建设用地划出后,所涉林业单位应当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变更登记,划出的建设用地由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二)依法解决重点国有林区内农用地确权登记问题。
颁发林权证时已经与周边乡镇村组签订地块划出认定书的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依据属地登记的原则,按照法定职责办理登记。依法登记的重点国有林区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稳妥处理有关权利冲突和涉林权属争议。
   重点国有林区内存在权证重叠的,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协商处理。达成的处理协议涉及林权变动的,应当征得国家林业局同意;协商不成的,可以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权利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点国有林区内的涉林权属争议,由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处,力争及时有效解决争议,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创造条件。有关涉林权属争议解决前,国土资源部暂不对争议部分进行登记。
   四、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和资料移交工作
    国土资源部在对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和林地完成登记后,将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信息及时提供给国家林业局。同时,坚持上下联动,加快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将重点国有林区不动产登记信息落到地籍图上,明确权利范围,避免发生权利冲突。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是依法开展不动产登记和资料查询的前提,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林权登记资料的移交工作,确保电子登记资料和纸质登记资料完整、同步移交到位。
    重点国有林区所涉地方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按照本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落实,发现错误及时纠正,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反映。


                              2016年12月15 日